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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医药】关于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合规审查的简明指引

发布时间:2020-07-2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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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0日,科技部、原卫生部联合制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科学技术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成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之后每年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项目在科技部直属的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网站予以公布。此后近二十年,从立法的进展和日常科研操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看,人类遗传资源和信息交流的合法性逐渐成为了科学研究和临床工作中重要且突出的问题。从2019年开始,随着国家对于医疗卫生领域鼓励创新的政策陆续出台,各类基于基因技术的医疗研究和创新活动不断升温,随之而来的是临床研究和医疗科技行业中不断爆发出严重危害人类遗传资源安全性的不当行为,长期未走进公众视线的人类遗传资源科学研究和利用的合规性审查成了临床试验,医疗创新投资和并购,医学研究以及对外科研交流活动中重要的前置性程序。正是因为基因时代中特定人类遗传信息的价值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层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也及时制定和完善了相应的规则,从工作指引、行政法规到刑事罚则的不断细化、权责也越来越清晰。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取代原暂行办法。2020年7月13日,中国人大网发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其中将人类遗传资源写入刑法。这些都是我国在基因技术时代下有关人类遗传资源和信息合法合规审查的标志性进展。

随着规章制度的日益增多,监管和罚则力度的不断变大,基因技术领域的合规审查变得越来越专业化。为了满足不同层面对于现行法律法规的检索需求,本所律师对于目前我国科研工作中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所需要了解的重要定义、适用范围以及配套法律文件做简单整理与归纳,方便了解和使用。




一、

  概述


(一)人类遗传资源含义

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二)采集
1. 采集对象
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种类是指罕见病(目前国内公布的罕见病仅有121个病种)、具有显著性差异的特殊体质或者生理特征的人群;规定筛选数量累计超过500人以上需要报采集资源审批(有上市目的的临床试验包括在内)。
2. 采集条件
(1)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
审批条件:第一,具有法人资格;第二,采集目的明确、合法;第三,采集方案合理;第四,通过伦理审查;第五,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第六,具有与采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2)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书面同意
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事先告知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及其享有的自愿参与和随时无条件退出的权利,征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书面同意。
(三)保藏
1. 含义
“保藏”是指将来源合法的人类遗传资源保存在适宜环境条件下,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用于未来科学研究的行为,不包括实验室检测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临床研究方案约定的临时存储行为。
2. 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
审批条件:第一,具有法人资格;第二,保藏目的明确、合法;第三,保藏方案合理;第四,拟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第五,通过伦理审查;第六,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保藏管理制度;第七,具有符合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3. 保藏获批后,需以年度为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
(四)利用
1. 内容
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
2. 关于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的特别规定
(1)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的条件
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
审批条件:第一,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第二,合作双方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外方单位,并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第三,合作研究目的和内容明确、合法,期限合理;第四,合作研究方案合理;第五,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种类、数量与研究内容相符;第六,通过合作双方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第七,研究成果归属明确,有合理明确的利益分配方案。
(2)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在合作期间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研究过程中的所有记录以及数据信息等完全向中方单位开放并向中方单位提供备份。
(3)合作双方应当在国际合作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共同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
(4)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合作双方可以使用。
(五)对外提供
1.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条件:
(1)取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
(2)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
(3)具有法人资格;
(4)有明确的境外合作方和合理的出境用途;
(5)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采集合法或者来自合法的保藏单位;
(6)通过伦理审查。
2.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
(1)条件: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安全审查: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安全审查。
(3)必要程序: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提交信息备份。
(六)备案制度


利用和对外提供如果涉及国际合作,19年的新条例把此部分细化为国际合作审批、国际合作备案、遗传材料出境审批、遗传信息备份备案。这里新增的备案制度是指在原有审批基础上为遗传信息出境增加了2个备案流程,完善了遗传信息管理,方便以上市为目的临床试验。特别注意的是:原则上,人遗办以会议审批为主,备案制度仅限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前提;如果项目既属于采集范畴,又属于国际合作范畴,需要同时分开进行申报。研究者发起的研究不可以申请备案。 


1.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
(1)备案范围
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合作双方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当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2)备案程序
第一,网上平台在线提交备案材料;第二,备案材料提交成功,获得备案号后,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第三,科学技术部将申请人获得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3)总结报告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合作双方应当在国际合作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共同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 
2.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
(1)备案范围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使用。
(2)备案程序
第一,申请人登录网上平台提交信息备份,并确定备份成功。第二,信息备份成功后,申请人可登录网上平台在线提交备案材料,获得备案号。第三,申请人获得备案号,即可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使用。
(3)总结报告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合作双方应当在国际合作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共同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
(七)伦理审查


 每个申报项目必须在获得伦理批件(伦理进入申报前应该在医院、研究中心或者分中心完成)的前提下进行申报。

2017年开始,如申报主体是医院或者药物上市的申办方,允许项目整体申报。


1. 对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
2. 内容
   (1)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2)研究方案是否科学,并符合伦理原则的要求。中医药项目研究方案的审查,还应当考虑其传统实践经验。(3)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4)知情同意书提供的有关信息是否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是否合规恰当。(5)是否有对受试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保密措施。(6)受试者的纳入和排除标准是否恰当、公平。(7)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无理由退出且不受歧视的权利等。(8)受试者参加研究的合理支出是否得到了合理补偿;受试者参加研究受到损害时,给予的治疗和赔偿是否合理、合法。(9)是否有具备资格或者经培训后的研究者负责获取知情同意,并随时接受有关安全问题的咨询。(10)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有预防和应对措施。(11)研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12)研究是否存在社会舆论风险。(13)需要审查的其他重点内容。




二、  

有关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采集遗传资源
1. 未经批准,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
2. 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3. 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经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或者采取隐瞒、误导、欺骗等手段取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
4. 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5.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在我国境内采集人类遗传资源。
(二)保藏遗传资源
1. 未经批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2. 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3. 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4. 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过程中未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人类遗传资源的来源信息和使用信息。
5. 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提交年度报告。
6.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在我国境内保藏人类遗传资源。
(三)利用人类遗传资源
1. 未经批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
2.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3.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4. 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未及时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
5. 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前未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6.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在我国境内利用人类遗传资源。
(四)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
1. 未通过安全审查,将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
2.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未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或者提交信息备份。
3. 未经批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此种情况由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4. 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5. 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6.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五)其他
1.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2. 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3. 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
4. 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
5.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不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内。 
(六)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摘要如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
(二)未经批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三)未经批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
(四)未通过安全审查,将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
(五)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前未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关开展鉴定等执法协助工作。海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活动,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二)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经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或者采取隐瞒、误导、欺骗等手段取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
(三)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四)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未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提交信息备份。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一)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过程中未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人类遗传资源的来源信息和使用信息;
(二)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提交年度报告;
(三)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未及时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止其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对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止其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有关人类遗传资源刑事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构成人类遗传资源刑事犯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三类,分别是非法采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同时需满足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条件。下面就客观行为及刑罚进行详细阐述。

(一)构成人类遗传资源刑事犯罪的客观行为
1. 非法采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
(1)未经批准,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
(2)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3)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经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或者采取隐瞒、误导、欺骗等手段取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
(4)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2. 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
(1)未经批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
(2)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3)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3. 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形是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所以,此类行为具体来说是行为人未通过安全审查,将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
本所律师认为,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未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或者提交信息备份,若该项信息不涉及安全检查的情况下,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刑罚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 

法律依据


(一)法律

1.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二十二、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采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二)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三)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1.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其他

1.《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3.《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4.《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5.《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6.《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备案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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